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6257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6257号
原告: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江在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京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2016年12月12日的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