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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曼哈顿商业街10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邢台市广场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街。 负责人:**中,该中心主任。 被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西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与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邢台市广场管理中心、***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计8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