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曼哈顿商业街10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邢台市广场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街。
负责人:**中,该中心主任。
被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西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与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邢台市广场管理中心、***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计8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