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

**与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6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团结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民,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欢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