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

某某、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财保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02037503W。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1幢2306室。 法定代表人:凌晨,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B36952193C。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422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大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浙0203财保72号民事裁定,对厦门大学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大支行XXX账户进行了冻结,保全金额为4551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10510元、厦门大学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35000元,共计45510元,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大学已提供等额现金担保,故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大学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大支行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