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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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财保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02037503W。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1幢2306室。
法定代表人:凌晨,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B36952193C。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422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大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浙0203财保80号民事裁定,对厦门大学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大支行XXX账户进行了冻结,保全金额为518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16800元、厦门大学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35000元,共计51800元,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大学已提供等额现金担保,故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大学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大支行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