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

太平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大学某医院某医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民申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平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大学某医院某医院(现更名为厦门市某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太平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大学某医院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2民终4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医疗责任系侵权法律关系,医疗责任险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二者赔偿范围不同,二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混淆了侵权法律关系与合同关系;(二)二审法院关于“蔡某某医生属于被保险人投保的医务人员”的认定事实错误,厦门大学某医院与某医院是两家不同的医疗机构主体,二者医生数量差距巨大,案涉手术医生的执业证注册地也没有某医院,且两家医院合作协议并无手术行为项目,故该手术医生不在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三)案涉手术医生在未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区域行使手术医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综上,请求裁定再审本案。 某医院辩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平某公司混淆了被保险主体的概念,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主体是某医院,其投保的目的也是为避免其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出现诊疗事故所产生的院方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系承担医疗责任的主体,因此,案涉诊疗服务所导致的医疗事故理应属于被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的医疗事故是否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本案中,《厦门大学某医院思明校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和双向转诊合作协议》约定厦门大学某医院应根据某医院实际需要安排医务人员到某医院实施坐诊和指导,案涉的手术医生为厦门大学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其在某医院实施的医疗行为,系基于上述合作协议代表某医院实施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某医院承担。其次,案涉保单仅约定保险责任范围涵盖某医院的医务人员总计67人,并未明确67人的具体人员名单,也未明确将受邀诊疗等代理行为排除在外,且案涉医生具备法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故应当认定为案涉保险条款的“医务人员”。此外,某医院和案涉医生的行为,也不符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列明的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医疗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太平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太平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