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合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千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55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顺源环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千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椒子街********。
法定代表人:顾胜。
被执行人:四川千力原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玉堂镇凤歧社区村民委员会活动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顾胜。
被执行人:顾胜,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97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千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千力原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706838元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9)川0191执55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9月1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19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