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845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堤围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297983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蕴路3号自编号4栋206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709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蕴路3号自编号4栋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2G9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3544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1.88元,减半收取计9060.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60.9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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