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49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蕴路3号自编号4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709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时代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东江夏路段综合大楼第3层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296124674。
法定代表人:***。
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时代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德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49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时代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2013********的银行存款2114122.23元(实际冻结0元)。现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时代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2013********的银行存款2114122.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