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蕴路3号自编号4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7099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学府路11号第2403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40405167。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608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向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在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系列案中,经查询证券、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部门,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据已生效的(2022)粤0608执2203号之五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46474.23元; 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钊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