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354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被申请人: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7099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2G98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21244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168.4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168.49元以冻结,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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