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2124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
原告***与被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244元,财产保全费2916元,合计7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