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312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5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原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前给付被告南通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5279.78元。若被告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不需要被告另支付利息。若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加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415279.7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5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18年1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后,由宗志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金415279.78元、利息损失(以415279.78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765元、执行费6186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他人代收。 二、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他人反映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不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三、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进程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5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宗志强 审判员  陈 俊 审判员  孙俊驹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