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4民初1434号
原告:钟楼区邹区海鑫水泥制品厂,注册号320404600643073,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经营者:***,女,汉族,1979年6月30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钟楼区卜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62824014E,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楼区邹区海鑫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南通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楼区邹区海鑫水泥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南通天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2元,本院减半收取1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