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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沪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7734号 原告:**,男,199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33号601-606室、614-6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骥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练祎俊 书 记 员  练祎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