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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沪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290号 原告:**,男,199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33号601-606室、614-6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警***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主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练祎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