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7921号
原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延安西路1033号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警***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