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3314号
原告:**,男,199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33号601-606室、614-61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现查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已于本院立案前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号为(2023)沪0105民初290号,两案原告诉请一致。
本院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因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已先于本院立案,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