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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沪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28号 原告:***,男,1976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33号601-606室、614-6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号为(2022)沪0104民诉前调7566号。 ***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一、因未签劳动合同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53,000元;二、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1694小时的加班工资51,582元;三、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双休日83天的加班工资55,601元;四、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法定休假日加班11天的加班工资11,053元;五、经济补偿1个月工资5,300元。 2022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了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邮寄的《案件移送申请书》,其表示其在2022年9月7日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其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以及该院处理该工单的记录截图,经本院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属实,该院受理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并立案号(2022)沪0105民诉前调667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由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较本院先行立案受理了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