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执5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33号601-606室、614-6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沪0105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人民币515,6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已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号:(2022)沪03破申42号。2022年12月29日,因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05执5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蒋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