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家和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家和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7989号

原告:嵊州市家和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南1688号信源国际家居生活广场1楼113号。

法定代表人:裘海珍。

被告:***,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嵊州市家和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嵊州市家和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施振兴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28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10月16日,被告施振兴在合同履行地嵊州市家和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信源国际家居生活广场1楼115号)采购空调设备,共计采购31000元。2019年5月3日已付款15000元,剩余货款1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认欠不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对被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嵊州市家和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吕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