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420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做出(2020)苏0508民初42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世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霞
书记员 金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