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2167号之二
原告:苏州世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5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68号E栋3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告: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兴湖花苑6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宝带西路1177号2幢24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世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有限公司、***、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