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经开区东津新区楚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南京欧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607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南京欧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鄂F×××××扬子江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该车辆进行查封,暂时未对该车辆实施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对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