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执保366号
申请人: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南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977659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经济园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60682895T。
法定代表人:张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瑞公司)与被告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光瑞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欧曼公司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执934号执行案件中,光瑞公司应向欧曼公司履行的409390元执行款,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后,予以冻结。光瑞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JB36-250压力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瑞公司申请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执934号执行案件中,光瑞公司应向欧曼公司履行的409390元执行款,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后,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鄂0691执934号案件中,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向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的409390元执行款,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后,予以冻结;
二、查封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JB36-250压力机。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