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2952号之一
申请人: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南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经济园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瑞公司)与被告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光瑞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欧曼公司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执934号执行案件中,光瑞公司应向欧曼公司履行的409390元执行款,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后,予以冻结。光瑞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规格型号为XXX压力机一台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作出(2018)鄂0691民初2952号民事裁定:一、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鄂0691执934号案件中,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向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的409390元执行款,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后,予以冻结;二、查封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规格型号为XXXX压力机一台。2018年12月4日,光瑞公司向本院提出置换担保财产的申请,请求以光瑞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型普通客车一台提供担保并置换上述担保财产光瑞公司所有的规格型号为XXXX压力机一台。
本院认为,光瑞公司置换担保财产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台。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