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欧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3594号
原告:南京欧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经济园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6068289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2725N。
法定代表人:靳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欧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目前并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按撤诉处理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