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华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22民初2733号
原告: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华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1元,减半收取1330.50元,由原告南京欧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敬向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