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深圳远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42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县和林镇。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深圳某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与被告**、深圳某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晋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卢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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