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21民初2385号
原告:***(***父亲),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黄家学村一社村民,住该社163号。
原告:***(***母亲),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黄家学村一社村民,住该社16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4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