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技工学校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民申13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技工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南山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西南侧。 负责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龙盛社区南刘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龙盛社区南***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技工学校与再审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龙盛社区南刘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3民终4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技工学校和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龙盛社区南刘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