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304民初22703号 原告:***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9Q8T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421139M。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40元及逾期利息(以155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提供并安装场景控制系统。经过法院判决后,现剩余5%质保金已过支付期限,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未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2021年12月20日,原告就与被告之间的案涉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粤0304民初61952号】。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4416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在该案中查明:1.2020年8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合同范围及合同价款,甲方为满足合肥***大区精装修工程(北区)工程需要,需从乙方购买以下材料及委托乙方安装,乙方承诺应甲方实际需要提供适当材料并负责安装保证甲方及建设单位的正常使用。材料名称为场景控制系统,数量119,单价2800,总金额为333200元。最后结算金额(数量)以甲方确认实际签收数量为准。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结算价格为甲乙双方按照甲方实际验收确认的合格产品数量及表中单价进行结算。结算数量以经甲方确认的实际验收数量为准。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66640元,货到现场安装完成后15天内付(含定金)的85%,甲方验收通过后付95%(合同金额)。质量保修金为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总价款的5%,质量保修期满后2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届时将在保修款中扣除由于质量及维修不及时等发生的补偿费用。交货日期。到货日期为按项目要求送货至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安装完成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第六条保修期限及条件约定保修期为加工安装调试建设单位和监理验收合格后2年,需提供质保保证书。 2.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签收单》、银行交易明细及原告庭审**,原告共安装设备119个,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货款总金额为2800×119=333200元,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该案庭审中,原告确认实际送货并安装111套,合同实际履行为310800元,被告仅支付定金66640元,剩余货款尚未支付。 本院在该案中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到现场安装完成后15天内付85%,被告验收通过后付95%。根据《现场签收单》显示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签收全部货物,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实际验收通过情况,因此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提交了答辩状,对于原告主张的货款总额、被告实际支付金额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仅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2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现质量保修期未满,应当扣除结算总价5%的质量保修金。被告的答辩内容系双方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被告的答辩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在2020年12月15日前付清95%的货款即295260元,现被告仅支付了66640元,剩余货款228620元未能支付,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2020年12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亦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在(2021)粤0304民初61952号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及判决结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应于2022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质量保修金15540元(310800×5%)。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质保金)15540元及逾期利息(以155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即年利率4.745%自2022年11月2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40元及逾期利息(以155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45%自2022年11月2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3元,被告负担46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祝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