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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6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11785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近,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421139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执行人**近、***、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裁15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933216.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一、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存款6387.60元,期限自2023年02月14日至2024年02月13日;二、其他财产详见(2022)粤0304执保2450号通知书。 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