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初21号 原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彬,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