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3执34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421139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03民初2062、20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执行情况如下:1、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牌汽车一辆(号牌:×××)、别克牌汽车两辆(号牌:×××、×××)、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号牌:×××)、福田牌汽车三辆(号牌:×××、×××、×××)、揽胜牌汽车一辆(号牌:×××)、帕纳美拉S牌汽车一辆(号牌:×××)、***牌汽车一辆(号牌:×××)、帝豪牌汽车一辆(号牌:×××),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2、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尾号为7282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依法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可用余额人民币0.00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4年1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2900元。
因被执行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拘留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暂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