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381民初593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42113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保全费5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