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民再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师范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大学校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建材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得威建设公司)、陕西师范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陕01民终26683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陕民申468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称,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668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1、***提交了《卫生间防水工程报价表》及《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送货清单》均有海象建材公司的公章及王X名字及电话,上述两份证据均是海象建材公司制作的,完全可以确认王X系海象建材公司的员工。二审法院判决后,海象建材公司员工高X认可王X系其公司员工。可见,海象建材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否认王X系其公司员工的陈述属于虚假陈述,请依法追究其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2、海象建材公司与爱得威建设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虽约定采购金额为359460元,但根据采购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及第二条中结算数量之约定,施工完成后,经爱得威建设公司与海象建材公司项目经理王X结算确认,海象建材公司共完成产值246637.39元,爱得威建设公司已支付进度款160597.91元,剩余86869.5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海象建材公司出具材料款结算单加盖海象公司公章予以了确认。有书面且有加盖海象公司的《材料款结算单》《收款确认书》为证。后爱得威建设公司与海象建材公司项目经理王X及王X下属班组张X签订三方协议,扣除***垫付的30000元后,实际欠款金额为56869.50元。根据合同约定上述款项还需扣除合同款5%的质保金(246637.39*5%)12331.87元。3、一审中,海象建材公司仅仅提供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并未提供送货单以及任何实际施工的证据,根本就无法证明其实际施工量。一审法院仅仅依据《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变更协议》直就认定欠款金额明显就是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对此并未纠正而直接确认了一审的认定。4、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采购合同》是海象建材公司与爱得威建设公司签订,前期款项也是爱得威建设公司支付给海象建材公司的,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二《陕西师范大学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爱得威建设公司与陕西师范大学签订,且工程款陕西师范大学也是直接支付给爱得威建设公司,由爱得威建设公司支付材料款及工人工资。2021年,爱得威建设公司账户被保全、执行,陕西师范大学汇入贵公司的工程款也被冻结,导致爱得威建设公司无法支付该项目应支付的供应商材料款及工人工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海象建材公司的款项应当由爱得威建设公司向其支付。综上所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海象建材公司辩称,海象建材公司没有授权王X代表我公司进行结算,对于结算单上所盖章的海象建材公司印章及收款确认书上公司印章非我公司印章,现在向法庭申请鉴定。故***以王X签字的结算单为依据并无依据。 爱得威建设公司与陕西师范大学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海象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爱得威建设公司支付海象建材公司工程款198862.06元及利息12291.89元(以198862.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7日暂计至2022年12月21日,主张实际偿还之日)共计211153.95元。二、判令陕西师范大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陕西师范大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5日,爱得威建设公司与陕西师范大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陕西师范大学装饰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由爱得威建设公司承建,合同总价款为37864890.55元。合同签订后,爱得威建设公司将上述工程整体转包给***,由***全面负责履行爱得威建设公司与陕西师范大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即***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20年8月31日,因陕西师范大学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向爱得威建设公司出具《委托采购》,授权爱得威建设公司向海象建材公司采购价值359460元的防水材料,合同编号:CG-B202008281069。2020年8月28日,爱得威建设公司(甲方)与海象建材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G-B202008281069;工程名称:陕西师范大学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约定为359460元;总价款包含主体材料费、抵达甲方指定现场前的加工费及在甲方现场加工安装并验收合格的费用等;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于7日内需预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组织深化人员进场深化,同期开始备料生产,项目完工50%付款到合同价款的40%,甲方验收合同后付款到合同价款的95%,质保金预留合同价款的5%,质保4年后一次性付清。2020年11月13日,爱得威建设公司(甲方)与海象建材公司(乙方)又签订《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对材料、发票税点等重新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海象建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8月29日进场施工,2021年3月份完工。爱得威建设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海象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797.94元,于2021年2月3日向海象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51800元,共计支付160597.94元,下欠198862.06元(其中含17973元质保金)未向海象建材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支付180889.06元及利息(利息以180889.0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海象建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7元,海象建材公司已预交,由海象建材公司承担549元,***承担3918元,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与上述判决之款一并给付海象建材公司。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陕西师范大学应否对海象建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案涉质保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应否向海象建材公司退还;3.工程价款以及欠付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一、陕西师范大学应否对海象建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海象建材公司主张陕西师范大学应对海象建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经查,爱得威建设公司承包陕西师范大学装修工程后未进行施工,爱得威建设公司又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转包给海象建材公司施工,***向爱得威建设公司出具委托采购合同,授权爱德威公司与海象建材公司签订合同,对此爱德威公司不持异议,并主张***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海象建材公司上诉主张发包人陕西师范大学对海象建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海象建材公司与陕西师范大学并未签订合同及形成合同关系,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故上诉人海象建材公司主张陕西师范大学应对海象建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案涉质保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应否向海象建材公司退还。海象建材公司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5%的质保金合计17973元。依据案涉《采购合同》的约定,质保金预留合同价款的5%,质保4年后一次性付清。海象建材公司于2021年3月完工案涉工程,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质保金并未到期,故海象建材公司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质保金,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三、案涉合同的欠付款项数额应如何认定。***上诉主张爱得威建设公司应向海象建材公司支付56869.5元工程款。审理中***提交了班组结算审批表、三方协议,但***提交的完工单及三方协议仅有王X签字确认,海象建材公司并未盖章确认。***提交的送货清单复印件,海象建材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也不认可案外人王X是海象建材公司员工,***缺乏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海象建材公司确认,故***主张爱得威建设公司应向海象建材公司支付56869.5元工程款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海象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68元(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预交4467元,***预交4001元),由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467元、***负担4001元。 再审经审理查明,原一审查明的主要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是否应当向海象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支付多少? 爱得威建设公司承包陕西师范大学建设工程,其将该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爱得威建设公司与海象建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对工程包工包料进行施工。 海象建材公司主张涉案合同总价359460元,爱得威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198862.06元。***再审提交有海象建材公司盖章的材料款结算单,该结算单显示合同实际发生总金额246477.64元,已支付160597.94元,剩余86869.5元未支付。海象建材公司对结算单上其公司公章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该证据。结合有王X签字的完工单及结算审批表可知涉案项目总差值为246477.64元。庭审中,海象建材公司认可涉案工程系包工包料,现场施工人是王X。***还提供陕西师范大学劳务工资支付三方协议书,该协议书甲方为爱得威陕师大项目部,乙方为王X,丙方为张X。该协议约定甲方代乙方向丙方支付30000元,剩余工程尾款56869.50元。张X收到30000元后出具工程款已经结清的证明,结合上述证据可知,爱得威陕师大项目部欠款金额为56869.50元。 根据材料结算单上双方确定的工程款总金额为246477.64元,三方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为56869.50元,质保金额为12331.87元。因涉案工程质保金未到期,应当从工程款中扣减。故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应为44537.63元。 陕西师范大学已经向爱得威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而爱得威建设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海象建材公司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为爱得威建设公司,工程完工后,海象建材公司向爱得威公司发送收款确认书,可知海象建材公司认可爱得威建设公司代付行为。因此,海象建材公司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应由爱得威建设公司支付,同时结合***与爱得威建设公司之间的委托采购合同可知,***愿意承担涉案合同引起的一切责任,故其应当与爱得威建设公司共同承担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3)陕01民终26683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支付44537.63元及利息(利息以44537.6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7元,海象建材公司已预交,由海象建材公司承担3554元,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68元由西安海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108元、***负担1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