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民终7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凤山县,系***之儿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山县凤城镇松仁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松仁村拉协屯。
负责人:***,拉协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凤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壮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凤山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山县凤城镇松仁村第二村民小组、凤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凤山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山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祝贺
审判员邵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