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228民初552号
原告:都安天星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地罗小区五排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228MA5KDL790F。
法定代表人:韦付新,经理。
被告:凤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凤阳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20101047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都安天星种养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凤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都安天星种养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等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都安天星种养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韦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