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再检建字第1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东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邴德信,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原审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东葛建筑工程公司、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青民一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该案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行)监(2014)37020000219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该案时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予再审,并作出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