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573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金雪,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人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2元,减半收取3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