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4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0646556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