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4民初599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何德喜,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黄家营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环周(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青岛城阳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