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

南华奕鑫建材有限公司、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463号
原告:南华奕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N90964Y;
法定代表人:胡正海;
住所地:云南省南华县。
被告: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6930914776;
法定代表人:胡志琴;
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
原告南华奕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华奕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已经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华奕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南华奕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彦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