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8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上西城街45号北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627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693091477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328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3800.00元、申请执行费为12538.00元,合计1026338.00元。本院于2022年09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其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2328执11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