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392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未到庭)
被告: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6930914776。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原告***诉被告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4月19日,本院领向原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22年4月21日15: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受理费6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