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云23执83号
**及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居民小组:
关于**与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2022)云23执83号[执行依据:(2021)**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元谋新胜建工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案执行依据即**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482238.16元【工程款454634.04元、工程款9933297.37元的利息945180.84元、诉讼费73899.28元(77777.28元-387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24元】;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居民小组已经履行了本案执行依据即**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9553456.33元(工程款9478663.33元、执行费74793元)。故本案全案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