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执恢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商丘市**区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1006912L。
法定代表人:费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剑峰、李可玲,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青岛魅力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热河路****册号370200228076055。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健,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青岛雅托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热河路****70200228007504。
法定代表人:申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健,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商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青岛魅力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借款期限内欠付的利息1616746.67元及该部分款项产生的复利65346.74元、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青岛魅力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万元;三、被告青岛雅托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魅力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54884元由被告青岛魅力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青岛魅力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雅托装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商执字第40号。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青岛魅力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57号丙、57号丙-1、57号丙-2(房产证号分别为:青房地权市字第××、34××77、33××40号)的抵押财产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且因涉及刑事案件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房产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2019年10月24日本院分别向查封在先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商请将上述查封房产移送本院处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发出移送执行函,将上述查封房产移送本院执行。2020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查明财产状况后,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和债券、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2020年7月1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青岛魅力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丙、××号丙××、××号丙-2(房产证号分别为:青房地权市字第××、34××77、33××40号)建筑面积合计3192.92平方米的抵押房产申请司法评估,本院对上述抵押房产权属状况进行调查后,查明上述房产有租赁,但租赁合同签订于本院查封之后。2020年7月17日,本院委托司法评估,河南英信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8月6日作出豫郑英信评字【2020】080560B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对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73418551元。8月18日本院收到评估报告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评估报告及异议告知函,双方当事人在异议期内均未提出异议。
2020年9月1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2020)豫14执恢9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上述抵押房产。本院经公告于2020年10月23日10时至2020年10月24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以起拍价6240万元进行公开拍卖。一拍流拍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10时至2020年11月21日10时以起拍价4992万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992万元接受上述房产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的部分债务。
五、2020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20)豫14执恢9号之一以物抵债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青岛魅力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抵押房产作价499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的部分债务。
六、2021年1月7日,因本案抵押财产在申请执行人实现优先权后无剩余,本院向查封在先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告知函,告知本案抵押财产处置情况。同日,本院向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0)豫14执恢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抵押财产过户手续。
七、申请执行人以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清偿剩余债务,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再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裁定将被执行人青岛魅力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作价499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债务,共计执行到位4992万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 丽
审判员 刘德慧
审判员 苏刚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蓝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