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681号
原告: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棘洪滩街道古岛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岙东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恒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桑园社区(盛腾花园小区)二号四楼西单元西户。
法定代表人:姜仕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恒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本院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鑫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