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659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A1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59BN6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亚包大道55号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868000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565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财产650000元。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财产6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